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南市航运公司车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41号 |
案号 |
(2015)八执字第00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尹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蔡俊文医疗费17886.64元、误工费20385元、营养费1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8000元、残疾赔偿金218583.20元、后续治疗费31594元、鉴定费3400元、鉴定材料费6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241808.41元(扣除保险公司应付的80930.43元);二、被告淮南市航运公司车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1元,减半收取为3520.5元,由原告蔡俊文负担1408.2元,由被告尹华军、被告淮南市航运公司车队负担2112.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11-23 |
发布时间 |
2015-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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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治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400150229361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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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