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春华水产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632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南民初字第00231号
案号
(2015)安执字第017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春华公司给付原告何宝荣货款16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春华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何宝荣代垫,被告春华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10-13
发布时间
2016-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周长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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