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春华水产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32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南民初字第00231号 |
案号 |
(2015)安执字第01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春华公司给付原告何宝荣货款16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春华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何宝荣代垫,被告春华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0-13 |
发布时间 |
2016-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长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