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开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1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商初字第00576号 |
案号 |
(2016)苏0106执1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贷款本金350万元,利息94418.66元,罚息1495.68元,并继续支付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上述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 二、被告严军、南京开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顾军未履行上述(一)项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被告鲁圆圆、鲁广余名下的南京市秦淮区水秀花园1号402室房产,在债权登记数额350万元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严军、南京开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鲁圆圆、鲁广余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顾军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6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7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83.5元,由被告顾军负担;被告严军、南京开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鲁圆圆、鲁广余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29 |
发布时间 |
2016-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顾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