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台市五星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8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商初字第00653号 |
案号 |
(2016)苏0981执9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亚宗、陈兰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汇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9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00000元,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595000元,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东台市五星工程有限公司、李俊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被告杨亚宗、陈兰凤应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东台市五星工程有限公司、李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亚宗、陈兰凤追偿。四、驳回原告东台市汇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17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18737元,由原告东台市汇民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8元,由被告杨亚宗、陈兰凤、东台市五星工程有限公司、李俊共同负担1849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20 |
发布时间 |
2016-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81765893066C |
登记机关 |
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台市新桥新村64号楼由东第十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