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双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73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宝民初字第01290号
案号
(2015)宝执字第021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宝民初字第1290号 原告乐金芝,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608116819,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安宜镇花庄村邵家组25号。 委托代理人刘福江,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正柱,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5510210431,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二桥工业园江苏双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内。 被告江苏双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36729-7,住所地宝应县二桥工业园区王牌路。 法定代表人丁正柱,董事长。 原告乐金芝与被告丁正柱、江苏双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涛于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金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福江、被告丁正柱、被告江苏双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正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金芝诉称: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14年5月13日、6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该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及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拖延不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87 166元及利息(按年息10%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丁正柱、被告江苏双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打算变卖公司厂房偿还债务。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被告丁正柱、被告江苏双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乐金芝借款150 000元,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客户名称:乐金芝,2014年5月13日,借款¥150 000.00,年息10%,壹拾伍万零零元,江苏双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印章,丁正柱印章,填票人房兆娟”。同年6月14日,被告丁正柱、被告江苏双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乐金芝借款137 166元,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客户名称:乐金芝,2014年6月14日,借款¥137 166.00,年息10%,壹拾叁万柒千壹佰陆拾陆元,江苏双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印章,丁正柱印章,填票人房兆娟”。此后,原告乐金芝向被告丁正柱、被告江苏双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未果,引起本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乐金芝提供的借条两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乐金芝与被告丁正柱、江苏双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06-30
发布时间
2015-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丁正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宝应二桥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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