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伯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开商初字第00040号 |
案号 |
(2015)扬开执字第007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伯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支行借款本金2 189 982.39元、利息85 985.13元(截止2015年3月9日),自2015年3月10日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二、被告扬州伯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支行律师代理费8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朱登殿、王桂琴、华丰纺织(连云港)有限公司对被告扬州伯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朱登殿、王桂琴、华丰纺织(连云港)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伯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 72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8 720,由被告扬州伯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登殿、王桂琴、华丰纺织(连云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扬州伯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登殿、王桂琴、华丰纺织(连云港)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12 |
发布时间 |
2016-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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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登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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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扬州市邗江区荷叶东路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