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景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3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启开民初字第02017号 |
案号 |
(2016)苏0681执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建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虞晓兴借款2108000元,并支付850000元自2013年6月25日起,1258000元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虞晓兴对被告南通景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房产(所有权证号091668号及土地使用证号1556号)在前一顺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就该剩余部分房产价值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23664元,依法减半收取118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建兵、南通景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66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28 |
发布时间 |
2016-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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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建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1795389717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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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向阳镇东进村13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