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镇商初字第00086号 |
案号 |
(2015)镇执字第00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垫付款9980128.46元及利息114771.48元(计算至2014年6月21日,自2014年6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年利率18%计息); 二、被告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律师费370000元; 三、被告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被告郭洪才、被告张红霞对被告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被告郭洪才、被告张红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9789元,由被告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郭洪才、被告张红霞对此承担保证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 (附上诉须知壹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23 |
发布时间 |
2016-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洪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142463668B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丹北镇群益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