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8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六商初字第00800号 |
案号 |
(2016)苏0116执1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长芦农民资金合作社借款本金60万元并偿付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以本金129.7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以本金129.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苏广春给付原告律师费用20000元。 三、被告苏广春如不能及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长芦农民资金合作社有权以被告汪洋、刘翠霞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龙泰路22号裕民家园032幢1单元702室[面积:112.46平方米,房产证号:浦转字第02101619号、第02101620号,丘权号:10790001-032-26。]的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巨鑫公司对被告苏广春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巨鑫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广春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306元,由被告苏广春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306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23 |
发布时间 |
2016-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广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6756884598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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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塘中山科技园二期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