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中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6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商终字第00819号 |
案号 |
(2015)建执字第01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丁德明、路红英在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润康公司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30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在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润康公司余款539184.95元及利息(以539184.95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4日至实际还款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和律师代理费4.5万元。 二、就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如有一期不能按期足额支付,润康公司有权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数额及诉讼费用的负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天都公司、中铁公司对丁德明、路红英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4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合计32400元,由丁德明、路红英、天都公司、中铁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9500元已由润康公司垫付,丁德明、天都公司、中铁公司在支付第二期款项时一并加付) 五、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六、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0-14 |
发布时间 |
2016-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巧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19号商务楼A、B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