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5********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刑初字第0174号、(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02 |
案号 |
(2016)苏1283执29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刑初字第0174号刑事判决主文的第二项即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剑尚未退出的贪污所得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受贿所得人民币四万八千元,追缴被告人刘剑分别退还给蔡宝璋、沈清秀受贿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四万元,共计追缴人民币五十五万八千元,一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撤销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刑初字第0174号刑事判决主文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刘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一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五千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七万五千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六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29年5月19日止)。 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02 |
发布时间 |
2016-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