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戚浩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1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澄商初字第01305号
案号
(2016)苏0281执25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市嘉盈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4321308.33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9万元。 二、黄林娣、戚正华、戚协峰对江阴市嘉盈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江阴市嘉盈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戚晓阳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申港街道申裕街180号1幢206室房屋(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405818号)、戚浩华名下坐落于江阴市顾山镇朝阳商贸城36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405814号)、35-1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405812号)、35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405845号)、33-1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405838号)、33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405844号)房屋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最高债权90.64万元、103.47万元、94.11万元、94.11万元、94.11万元、94.1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4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45元(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嘉盈电器有限公司、黄林娣、戚正华、戚协峰、戚晓阳、戚浩华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无锡市润元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3-01
发布时间
2016-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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