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4********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82民初4343号 |
案号 |
(2019)苏0382执38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卢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借款本金182416.81元,逾期利息3336.5元(2019年3月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对被告卢云名下的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城北公寓1幢7单元413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5元,减半收取2007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3727元,由被告卢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时间 |
2020-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