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7********1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24民初4020号
案号
(2016)苏1324执3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任彪、高明月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邮储泗洪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58%计算,逾期加收30%罚息,从2016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韩杰龙、任海燕、韩宏来、周红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韩杰龙、任海燕、韩宏来、周红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彪、高明月追偿。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任彪、高明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8-15
发布时间
2016-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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