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902民初2079号 |
案号 |
(2017)苏0902执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忠传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期间及标准:从201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驳回原告王忠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王忠传负担550元,被告郑红负担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郑红负担。(原告已预交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2-07 |
发布时间 |
2017-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