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付吉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3********1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4民初281号
案号
(2018)苏0104执35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顾磊,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710125595,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联络新居十四组3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策,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宇,女,1981年6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1198106050320,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春天家园3号202室。 被告:张鹏,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2198010290438,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新庄西村18幢503室。 被告:付吉宁,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791016122X,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钟麓花园6幢404室。 原告顾磊与被告黄宇、张鹏、付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策,被告付吉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宇、张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5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7年6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约500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约60000元的违约补偿金;3.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8000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5日,被告黄宇、付吉宁因生意经营需要资金周转,通过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被告黄宇、付吉宁书写了借条,约定月息3%,原告当天汇款305000元到被告黄宇的平安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黄宇、付吉宁未按约归还。被告黄宇、付吉宁共同签字借款,系共同借款人。被告黄宇、张鹏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故三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付吉宁辩称:该借款未汇入其账户,其也未使用该借款,故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黄宇、张鹏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顾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招商银行转账记录、被告黄宇、张鹏的婚姻登记证明、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作为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5月25日,被告黄宇、付吉宁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本人黄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9-18
发布时间
2018-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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