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狄芳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1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81民初2229号 |
案号 |
(2017)苏0481执2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唐俊荣、狄芳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志金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支付按月利率2%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人民币1245元,由被告唐俊荣、狄芳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402016138963,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24 |
发布时间 |
2018-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