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秋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519********1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丰宋民初字第00255号 |
案号 |
(2017)苏0321执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作伟、高秋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国群借款本金12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国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利率。 案件受理费211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6135元,由被告王作伟、高秋华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2-14 |
发布时间 |
2017-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