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嵇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2********1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924民初4955号
案号
(2017)苏0924执22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汪必东、张春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算至2016年7月14日的利息5.926127万元;自2016年7月15日至偿清之日,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3%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0.5万元; 二、杨义进、许荣梅、方卫平、嵇宝梅、单海东、嵇丽华对汪必东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杨义进、许荣梅、方卫平、嵇宝梅、单海东、嵇丽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汪必东追偿; 四、驳回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6764元,由汪必东、张春霞、杨义进、许荣梅、方卫平、嵇宝梅、单海东、嵇丽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5-27
发布时间
2017-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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