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銮油泵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2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5128号 |
案号 |
(2019)苏1181执5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第五页第二十一行更正为“BZ111615000269、BZ111615000103的《保证担保合同》及/”第六页第九行更正为“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BZ111615000269的”第六页第十二行更正为“司签订的编号为JK11161500068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第六页第二十行更正为“字0410号《个人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志才、周”第六页第二十三行更正为“JK111615000687号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复”第七页第二行后增添“2015年4月10日,被告江苏金銮油泵有限公司、张佳军、傅春香、葛玉仙、诸卫贤、江苏荣光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市澳特塑料制品厂与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年个字第0410号《个人保证反担保合同》/2015年高保字第0410号《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佳军、傅春香、葛玉仙、诸卫贤、江苏荣光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市澳特塑料制品厂对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江苏金銮油泵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进行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为:JK111615000687号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自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第七页第三行、第四行更正为“2014年4月10日,被告江苏金銮油泵有限公司、蒋志平、周息梅与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年抵”第九页第三段更正为“为保证实现上述债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又与被告张志才、周金梅、张佳军、傅春香、葛玉仙、诸卫贤、江苏荣光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市澳特塑料制品厂签订《个人保证反担保合同》、《最高额抵(质)押/第三人抵(质)押担保合同》,均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现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其担保义务后,将案涉权利转让,后又经转让被原告取得,故被告张志才、周金梅、张佳军、傅春香、葛玉仙、诸卫贤、江苏荣光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市澳特塑料制品厂应当对案涉债务向原告承担反担保责任。”第十页第三段更正为“二、被告张志才、周金梅、张佳军、傅春香、葛玉仙、诸卫贤、江苏荣光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市澳特塑料制品厂对被告江苏金銮油泵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丹阳市恒鸿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时间 |
2020-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金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560268697F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导墅镇申阳路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