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1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81民初2012号
案号
(2018)苏0281执29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卢建军、戚月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邹汉英支付工程款27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595元(邹汉英已预交),由卢建军、戚月娣负担。邹汉英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由卢建军、戚月娣负担的部分由卢建军、戚月娣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卢建军、戚月娣应负担的459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邹汉英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5-07
发布时间
2018-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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