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晓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1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1民初11837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22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梁剑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许志峰交付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00100061-21551357、付款人中顿(宁波)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溧阳市豪强机械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2月8日)、商业承兑汇票企业保函一份。 二、许志峰于2020年4月1日前向梁剑支付47万元。 三、邹晓明对上述许志峰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许志峰、邹晓明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向梁剑承担违约金1万元,梁剑有权就未履行部分、违约金及本案诉讼费申请一并执行。 五、上述款项支付后,各方无其他纠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6-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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