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1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1837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2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梁剑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许志峰交付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00100061-21551357、付款人中顿(宁波)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溧阳市豪强机械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万元,出票日期2018年2月8日)、商业承兑汇票企业保函一份。 二、许志峰于2020年4月1日前向梁剑支付47万元。 三、邹晓明对上述许志峰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许志峰、邹晓明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向梁剑承担违约金1万元,梁剑有权就未履行部分、违约金及本案诉讼费申请一并执行。 五、上述款项支付后,各方无其他纠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