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3611号  | 
    
案号  | 
      (2019)赣0502执10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奕顺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95万元,利息68588.63元(按年利率7.395%暂算至2018年4月12日),两项合计人民币8018588.63元;二、被告新余市奕顺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7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95%计算从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的利息;及以借款本金7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3%计算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新余市融顺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曾波、李群、冯江辉、邓小米、钟志、陈新、龙翠、李萍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932元,由被告新余市奕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新余市融顺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曾波、李群、冯江辉、邓小米、钟志、陈新、龙翠、李萍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曾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3693716596C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钤阳办事处白田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