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4********1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4民初1127号
案号
(2020)苏0114执18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瑞海博老年康复中心支付服务费用合计55095元及违约金(以5509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瑞海博老年康复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计427元,由被告彭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时间
2020-10-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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