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3********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5民初5356号 |
案号 |
(2019)苏0105执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9720.46元; 二、被告陈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利息、罚息、复利8328.76元(截至2018年7月4日)及自2018年7月5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1元,减半收取2960.5元,由被告陈婷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时间 |
2019-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