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3********1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3民初9073号
案号
(2019)苏1323执48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时锐、时维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按年利率11.31%计算,从2016年11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965%计算);二、被告颜凯、成娟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时锐、时维忠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元,由被告时锐、时维忠、颜凯、成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1-08
发布时间
2020-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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