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1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沭商初字第00682号 |
案号 |
(2016)苏1322执28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豪诗凯雅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29.01341万元及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600万元范围内就被告江苏豪诗凯雅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于阳县房地产管理处的房乡、镇他字第2469号抵押登记证明上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在600万元范围内就被告江苏豪诗凯雅木业有限公司登记于苏N4-0-2013-073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财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张晓杨、崔晓芹、冯雷、林海、沭阳县贤官福星木业制品厂对被告江苏豪诗凯雅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36元,减半收取25518元,由被告江苏豪诗凯雅木业有限公司、张晓杨、崔晓芹、冯雷、林海、沭阳县贤官福星木业制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03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010104000468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10 |
发布时间 |
2016-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