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路林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2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303民初346号 |
案号 |
(2017)皖0303执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蚌埠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2015年蚌怀中银信企合字0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3448338.18元、复利、罚息共计5128.88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9日,2016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复利、罚息按2015年蚌怀中银信企合字0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徽蚌埠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1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绍山、彭艳、蔡绍正、路林媛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蚌埠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48元,减半收取1727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274元,由六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7-06 |
发布时间 |
2017-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