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明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2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83民初6325号
案号
(2017)苏1283执12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24925.18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向原告顾本忠支付119165.18元,向被告姜纯宾支付5760元。 二、被告夏明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本忠损失28221.08元。 三、驳回原告顾本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6元,鉴定费4365元,合计5661元,由被告姜纯宾负担3963元,被告夏明芳负担169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姜纯宾应负担部分在赔偿款中已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夏明芳应负担部分在履行赔偿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1296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3-28
发布时间
2017-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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