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2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睢民初字第02874号 |
案号 |
(2016)苏0324执2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强、韩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玉鹏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3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玉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强、韩杰负担(鉴于原告李玉鹏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01 |
发布时间 |
2016-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