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2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睢民初字第2212号 |
案号 |
(2014)睢执字第00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杰偿还原告孙家海借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杨道柱、李海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韩杰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韩杰、杨道柱、李海强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2-21 |
发布时间 |
2015-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