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2********2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45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2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吕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永珍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借款本金200000元截止2014年8月31日结算后尚欠的利息88000元,及200000元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 二、史燕平以其与吕达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吕达、史燕平负担。该款已由周永珍垫付,吕达、史燕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周永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16 |
发布时间 |
2017-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