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林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2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熟兴民初字第0119号 |
案号 |
(2014)熟兴执字第000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江于与被告余良勉、江林玲于2012年7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二、被告余良勉、江林玲返还原告江于定金1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合计人民币4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0元,公告费610元,合计人民币9990元,由两被告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于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1-02 |
发布时间 |
2014-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