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2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2民初2498号
案号
(2021)苏0322执5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忠全借款本金81000元,支付利息719.01元,合计81719.01元;4二、驳回原告刘忠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为1860元,由原告刘忠全负担971元,由被告宋杨负担889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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