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管成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0********2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30民初2139号 |
案号 |
(2018)苏0830执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敏、管成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维兵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刘敏、管成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01 |
发布时间 |
2018-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