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管成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0********2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830民初2139号
案号
(2018)苏0830执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敏、管成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维兵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刘敏、管成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3-01
发布时间
2018-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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