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拥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2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建颜民初字第00329号
案号
(2017)苏0925执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学权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谢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学权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415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王学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71元,鉴定费1310元,共计6381元,由原告王学权负担1012元,被告谢拥军负担4381元,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帐号:4001010402278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1-10
发布时间
2017-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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