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旭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2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2民初5167号 |
案号 |
(2017)苏1282执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翟文兵、钱旭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靖江市金世纪糖酒食品有限公司价款24000元、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计233元,由原告承担33元,由二被告承担200元(二被告应承担的部分,原告已垫支,二被告在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6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号:103312820114,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10 |
发布时间 |
2019-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