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旭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2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泰靖执字第02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翟文兵、钱旭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卫坤借款150000元。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两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17 |
发布时间 |
2015-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