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君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2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82民初9289号 |
案号 |
(2019)苏0382执3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韩召龙、冯君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6962.22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2日至2016年9月20日,按年息11.96%计算;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7月21日,按年息15.548%计算;以156962.22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2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年息15.548%计算)。二、被告孔凡尚、冯遵友、韩召明、韩召彬、汤飞、孔德涛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韩召龙、冯君秀、孔凡尚、冯遵友、韩召明、韩召彬、汤飞、孔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时间 |
2019-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