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云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7********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玄商初字第00824号 |
案号 |
(2015)玄执字第01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顾云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750.4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7月23日利息5305.42元、罚息1010.77元,此后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68元,由被告顾云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7-22 |
发布时间 |
2015-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