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玉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1民初12921号 |
案号 |
(2017)苏0581执2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殷喜龙、季玉兰应归还张俊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2万元自2016年5月3日起算,一笔4万元自2016年3月3日起算,另一笔4万元自2016年3月23日起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殷喜龙、季玉兰应支付张俊律师费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普通合伙)对殷喜龙上述第一、第二款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殷喜龙、季玉兰、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普通合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15 |
发布时间 |
2017-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