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玉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0********3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1民初12921号
案号
(2017)苏0581执2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殷喜龙、季玉兰应归还张俊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2万元自2016年5月3日起算,一笔4万元自2016年3月3日起算,另一笔4万元自2016年3月23日起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殷喜龙、季玉兰应支付张俊律师费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普通合伙)对殷喜龙上述第一、第二款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殷喜龙、季玉兰、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普通合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3-15
发布时间
2017-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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