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玉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1民初1603号 |
案号 |
(2017)苏0581执4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普通合伙)应归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7年1月5日的利息人民币6632.7元、复利人民币151.04元、罚息人民币3105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09888.74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上述付款义务,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普通合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殷喜龙、季玉兰应对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普通合伙)的上述债务在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普通合伙)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邹明、殷琪对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普通合伙)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6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8981元减半收取4491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合计诉讼费7711元,由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普通合伙)负担7589元,殷喜龙、季玉兰、邹明、殷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06 |
发布时间 |
2018-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