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松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21民初3438号 |
案号 |
(2019)苏0621执1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宏彬、吴松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荣军借款18万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所欠借款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020元,由被告李宏彬、吴松美负担(已由原告代垫,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时间 |
2019-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