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康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21********3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渝民初字第03298号
案号
(2016)赣0502执11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小军、张康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余市春宇汽车运输集团长青有限公司货款363802元及利息221416元,合计585218元,并从2015年10月21日以363802元为本金按月息一分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4日止; 二、被告张会军、黄志勇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8元,由被告张小军、张康平承担,被告张会军、黄志勇连带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6-07-21
发布时间
2017-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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