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饶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02********3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6刑初90号 |
案号 |
(2016)苏0116执2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饶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罚金人民币伍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款人民币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18 |
发布时间 |
2017-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