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饶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02********3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6刑初90号
案号
(2016)苏0116执2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饶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罚金人民币伍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款人民币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8-18
发布时间
2017-05-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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