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仲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3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1刑初1263号
案号
(2016)苏0281执67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仲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仲华退赔违法所得,发还相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此页无正文) 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8-25
发布时间
2017-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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