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2********3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5民初376号
案号
(2018)苏0115执55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乔剑、倪娟赔偿原告王秀娟损失11043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乔剑赔偿原告王秀娟损失20014.0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王秀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34元,鉴定费2550元,合计3084元,由被告乔剑、倪娟负担(此款由原告王秀娟垫付,乔剑、倪娟支付上述赔偿款时应加付此垫款)。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9-20
发布时间
2018-1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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