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2********3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5民初376号 |
案号 |
(2018)苏0115执5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乔剑、倪娟赔偿原告王秀娟损失11043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乔剑赔偿原告王秀娟损失20014.0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王秀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34元,鉴定费2550元,合计3084元,由被告乔剑、倪娟负担(此款由原告王秀娟垫付,乔剑、倪娟支付上述赔偿款时应加付此垫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20 |
发布时间 |
2018-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