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神龙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3民初2911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恢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建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周支行借款本金被告江苏神龙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桥支行借款本金289879.47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算至20162017年42月196日为2990.0839997.47元,此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此后按年利率8.4825%的1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毛亚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如被告陈建龙、毛亚莲江苏神龙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不按上述主文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毛亚莲抵押的位于泰兴市泰兴镇济川新村原告有权以被告毛亚莲名下的位于泰兴市泰兴镇济川新村3区10号楼301室泰兴市张桥镇汤庄村(原新华初中地块)的房屋所有权(他项权证号:泰房他证张桥字第140284号、泰房他证张桥字第140285号)房产、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泰他项(2013)第426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12000003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减半收取计28507080元,由被告陈建龙、毛亚莲江苏神龙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偿还借款本息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行号:103312820114)。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连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6720153525 |
登记机关 |
泰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兴市张桥镇新华六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