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瑞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3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003民初3847号 |
案号 |
(2019)苏1003执恢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星祥、董瑞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给付借款本金420624.2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8月5日分别为69746.21元、42088.31元、17877.93元;自2018年8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二、被告赵星祥、董瑞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给付律师服务费1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