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3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4572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12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增斌、赵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5苏邳州陇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5日为16814.03元,之后的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948%自2020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倪付军、丁小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5元,由被告袁增斌、赵丽丽、倪付军、丁小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7-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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